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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經紀
發表於 2019-4-6 13:26:12
台海網9月25日訊 (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 通訊員 海法宣)住沒有評星級的酒店也屬違反限制消費?近日,海滄法院就對一個入住精品酒店的“老賴”采取了司法拘留15日的執行措施。“老賴”鐘某是一家商場的經營人,在2017年初因資金困難向溫某借款150萬元用于周轉,由第三人阿成自願提供擔保。後來,鐘某因未能及時還款被債主告上法庭。
法院判決要求鐘某及其擔保人還錢,案件進入執行階段後,法院依法對兩名被執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費措施,並當面送達了限制消費令等執行文書。然而,二人在簽收之後仍未及時履行付款義務。
不久後,承辦法官再次通過網絡查控系統調查兩被執行人名下財產情況時發現,被執行人鐘某曾在收到限制消費令後入住龍岩某精品酒店,該酒店雖不屬于星級酒店,但該酒店無論裝修、消費等標準均達到四星級酒店的標準。所以,承辦法官認為,被執行人入住該酒店的行為已然屬于高消費行為,應當予以處罰。
經承辦人提交合議庭討論,海滄法院決定對被執行人鐘某采取司法拘留15日的執行措施。
法官說法
盡快還錢,才是“老賴”唯一出路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不得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然而,對于沒有評星級的賓館、酒店等,該條款能否適用呢?對此,海滄法院認為,應當做擴大解釋而不能局限于字面含義。在現實生活中存在著大量裝修、消費標準都不亞于星級但卻沒有評星級的賓館、酒店,如果對被執行人到這些場所消費的行為認定為不符合該條款從而不予處罰,違背了法律的本意。
法官還說,隨著限制消費措施的不斷完善,盡快還錢,才是“老賴”的唯一出路,不要妄圖用住沒有星級的賓館、酒店等手段逃脫懲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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