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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9-1-17 22:34:06
日前,湖南株洲市一民警被曝通過微信向一名女大學生發出“包養邀請”,引發社會關注。株洲市公安局8日凌晨證實此事,並決定免去涉事民警的派出所副所長職務。
在當地警方證實此事之前,圍觀者已通過在互聯網上廣為傳播的電視台暗訪畫面,對這位副所長進行了道德評價。一個應以保護轄區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為己任的民警,居然在拉家常式地引誘一位女大學生與之建立“包養關系”。而更令人吃驚的是,這位民警還隨口就說出了,“在株洲合泰區域這幾個KTV場子,你要是想去哪里唱歌,打個電話給我,我給你安排下沒問題,反正不要你出錢”。這麼有內涵的一句許諾,調查部門當然不能只關注未遂的“包養”事件,而更應去查查這位副所長是否有以警權尋租的瀆職或枉法行為。
在今年初的中央政法工作會議上,習近平總書記曾強調,“要以最堅決意志和行動掃除政法領域腐敗,堅決清除害群之馬”。湖南這位派出所副所長恰是政法隊伍中害群之馬的典型,神聖的公權力成了他可以隨意支配的工具。有這樣的警察在,誰還有安全感?有這樣的警察在,執法公平還如何能夠期待?
當地警方發布消息說,“決定免去杜某的派出所副所長職務,並對其實施禁閉。同時,由株洲市公安局紀委進行進一步調查處理”。免職是基于該名警察在“包養邀請”事件上的違法違紀行為,在這一事件中所暴露出來的基層公安亂象,亟待整頓。也只有警隊先有了法治秩序,整個社會才能有恢復法治秩序的可能。
一位基層民警對一位女大學生的“包養邀請”,再次給干部作風及反腐倡廉問題敲響了警鐘。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有結束的日子,從嚴治警、從嚴治官永遠沒有結束的一天。“嚴”就要嚴在責任追究上。對警察而言,完整的責任體系既包括組織責任、行政責任,也包括民事責任、刑事責任。這些責任機制各有適用範圍,相輔相成卻不能相互替代。從違法行為預防的角度來觀察,組織責任和行政責任應該更多地立足于對輕微違法的規範,通過及時發現和懲處輕微違法,來達到預防更嚴重的違法甚至是犯罪行為的發生。而一旦構成犯罪,就得交由刑事司法來追究。
杜某自身有家庭、有小孩,還敢于“包養”女大學生,這樣的豪氣和常態化背後,值得公安內部的紀檢組織認真調查,也亟待當地檢察機關介入調查。只有建立在調查結果基礎之上的依法處置,我們才能說,從嚴治警嚴之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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