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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經紀
發表於 2019-4-2 08:27:04
2018年8月10日,江西南昌縣消費者協會接到樊女士投訴,稱其于8月5日傍晚6點鐘開車帶小孩到蓮塘嘉萊特花園酒店游泳,當時汽車是在保安的引導下,停在酒店的地下停車場,晚上8點左右,游完泳去停車場取車時,發現汽車駕駛室正前擋風玻璃被砸裂有個窟窿,當即向該酒店反映,酒店的周經理到現場查看了汽車玻璃受損情況,說要調看監控攝像再回復,到21︰20左右,周經理回復說“根據酒店攝像顯示,可能是與你相鄰停車的車主發現你的車停靠距離較近,取車時引起不滿,情緒激動發怒而砸裂你車前擋風玻璃的。因酒店攝像頭存在盲區,沒有直接的證據顯示是該車主所為”,因當晚時間較晚,酒店經理表示第二天給予樊女士明確答復。
第二天酒店方打電話告之樊女士同意承擔80%的賠償責任,由樊女士承擔20%的責任,樊女士向本人購買車輛的4S店核實了擋風玻璃的報價情況,更換汽車前擋風玻璃費用要1500元,玻璃貼膜則需700元,共計2200元,當樊女士把更換汽車玻璃及貼膜的報價向酒店經理反饋後,酒店方出爾反爾,表示只同意賠償樊女士該車擋風玻璃的80%,計1200元維修賠償,汽車貼膜則屬于車輛裝修範疇不予賠償之列,酒店方還說在醒目的地方貼出“免費停車,車損不負責”告示,雙方經多次協商達不成一致,樊女士遂向南昌縣消費者協會投訴。
接到投訴後,消協人員對事情進行了調查核實,及時與酒店經理取得聯系,酒店方拒絕與投訴方在消協的組織下進行協商,表示還是按原先的方案執行,雖然酒店有貼出提示“免費停車,車損不負責”,但這屬于酒店的霸王條款。
根據《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相關條款︰顧客在酒店消費,已經和酒店形成了服務合同關系,將車停在酒店的停車場,就與酒店形成了保管義務關系。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同時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消費者協會認為蓮塘嘉萊特花園酒店應承擔樊女士在酒店停車造成的汽車前擋風玻璃被砸的全部責任,並向樊女士作誠懇的道歉,針對上述投訴糾紛消費者協會支持消費者主張權利向人民法院起訴。(趙永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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