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知】警察職權行使法,警方攔查之相關權義對於盤查時警察可以行使的職權,主要是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
在合理懷疑可能有犯罪或危害他人時,可以攔車詢問姓名、並
要求受詢問人出示證件如果此時無法確切表明身份,則警察可
以將人民帶到警察局進行查證,但從攔車開始不可以超過三個
小時在這種對「人」有懷疑的情況下,原則上是不可以對「車」
進行檢查的。
不過,如果攔車的時候是因為車輛本身的使用可能造成危害時,
有事實足認犯罪時,則攔停之後可以檢查交通工具。
如果說有違反上述規定者,認為當場有侵害個人權利的事由發生
時,可以依法提起訴願甚至行政訴訟,有違法行為造成損害要賠
償時,可以請求國家賠償建議可以先透過管道向該機關主管陳情
反應。